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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修正道路交通管理條例,未來電動滑板車、賽格威等個人行動運具將可依地方政府自定的管理辦法行駛於道路;醫療代步車、電動輪椅仍被視為「行人」,但在人行道行駛速率不得超過六公里,違者罰300元。

立委陳雪生等22人提案,表示目前有許多新興的慢速動力運具,應比照自行車有相關的行駛規定與處罰。個人行動運具的定義為承載一個人,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里以下的載具。

交通部表示,電動滑板車、賽格威等原則上仍禁止在道路行駛,但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做例外開放,例如彰化田尾有觀光需求。修法之後,個人行動運具在指定行駛路段、時間、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,授權直轄市、縣市政府規定。違者罰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。

此外,過去電動自行車等慢車沒有最低的騎乘年齡,這次一起明定,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、個人行動運具必須14歲以上才能騎乘,違者罰600至1200元。另要求租賃業者出租車輛,應教導消費者騎乘及使用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,違者罰600至1200元。

至於醫療電動代步車、電動輪椅等在此次修法仍未被定義成慢車,還是行人輔具,不過新增在人行道行駛速率超過六公里,違者罰300元。

而用路人深惡痛絕的蛇行、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在行駛途中驟然減速、煞車、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的60公里等危險駕駛行為,今天也修法,吊扣汽車牌照從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。另,一年內兩度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車輛,將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。不過立委原提案要求兩度超速逾60公里的車輛,也要沒入車輛,在場立委認為不符比例原則,最後沒有通過。

Source: 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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