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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來購買醫療電動代步車、動力式輪椅,輪椅的正後方可能都會標示大大「許可證字號」,以區別其他非醫療器材的電動代步車,如高爾夫球車。衛福部食藥署25日預告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以及動力式輪椅標示應刊載事項,要求未來業者販售這兩類輪椅,在輪椅後方需標示字體50號的許可證字號,若通過正面衝撞測試,同樣也需標示,該草案仍在60天預告期內,蒐集各界意見,最快預計2個月後公告施行。

食藥署預告「醫療器材分類品項『O.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』、『O.3860 動力式輪椅』之標示應刊載事項」草案,食藥署醫粧組科長林欣慧解釋,該草案是針對現行已經取得許可證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、動力式輪椅,增加標示項目。

林欣慧表示,過去這2類輪椅的許可證字號,由業者自行標示在車體上,常見的位置在手把、車體上等處,但有不少民眾反映在購買輪椅時找不到許可證字號,擔心買到拼裝車或是不合格的輪椅,才提出未來業者販售這兩類輪椅時,應將許可證字號統一標示在輪椅車體的正後方明顯可見之處,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。

除了提出許可證的標示建議以外,林欣慧表示,有些輪椅族希望購買的輪椅,未來也能搭乘公車等交通工具,在選購上希望挑選到更安全的輪椅,目前有業者主動做輪椅的正面向前座椅的正面衝撞測試,檢附CNS 14964-19、ISO 7176-19等類型的報告,食藥署也核准確認部分輪椅業者的相關報告。

為了提高民眾選擇安全度高的輪椅,若有完成測試且獲得食藥署認可的輪椅,同樣在該草案中訂定,業者未來販售該產品時,須在輪椅車體的正後方明顯處,標示「本產品已通過機動車輛正面向前座椅之正面衝擊測試」字樣,且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。

林欣慧表示,標示的方法可以是噴漆,或是直接黏貼貼紙,標示方式不限,僅要求字體大小,不得小於50號字。

林欣慧表示,該草案目前正在60天的預告期內,若一切行政程序順利且各界無異議,最快2個月後公告,而公告後將給6個月的緩衝期,6個月後業者販售的輪椅以及庫存內的輪椅,都需要符合新規定,否則將依違反藥事法開罰3萬元以上、2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資料來源: 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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