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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下身瘫痪的少女因无法考车牌,不能使用全港417个伤残人士专用的街上车位,只能退而求其次,使用为数仅40个的停车场伤残人士车位。少女早前由母亲代为入禀高等法院,要求法庭裁定运输署的相关政策违反人权法,歧视无法驾驶的残疾人士。

该名少女由母亲代为入禀,建议答辩人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。根据现行政策,伤残人士若要使用专用泊车位,可申请「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」(下称许可证)、「司机接载残疾人士泊车证明书」或「残疾乘客在限制区上落车证明书」,其中前者持有人可专享全港街上所有伤残人士车位,更可获豁免牌照费、电动车首次登记税及公营隧道的使用费等。路边的伤残人士车位却不开放予无法驾驶的伤残人士,或该等伤残人士的照顾者使用。

根据入禀状,该名少女于3年前因严重脊柱侧弯接受手术,其后下半身瘫痪无法行走,需靠轮椅代步。虽然她仍未成年,但她将来理应无法取得任何驾驶执照。少女寓所附近并无适合伤残人士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选择,现时只依赖母亲驾车,载她上学、参加课外活动、到医院覆诊等,每周大概需乘车4至6次。

两母女去年3月分别向运输署申请许可证。运输署2日后回信拒绝申请,并解释许可证只能由持有驾驶执照的伤残人士申请。母亲其后申请法援,但被法援署署长拒绝,其上诉亦遭高院聆案官驳回。

资料来源: 頭條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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